信息自由法( FOIA )和陽光法案

信息自由法( FOIA )和陽光法案
信息自由法和陽光法案有助於維護政府的廉正和問責制是防止政府官員外作業的檢查公眾的視線。 該politicans和beauracrats誰現在運行我們的國家為我們工作,這是我們的責任是監督和管理他們。

信息自由法( FOIA ) ,其中中可以找到標題5的美國法典,第552 ,是在1966年頒布的,一般規定,任何人都有權要求獲得聯邦機構的記錄或資料。 所有機構執行處,美國政府必須披露記錄在收到書面請求他們,除了那些記錄(或其中的部分)的保護,免受披露的9個豁免和三個排除的FOIA 。 這一權利的機會是在法院強制執行。 在FOIA不但是,提供的記錄舉行的州或當地政府機構,或由民營企業或個人。

美國司法部網頁FOIA

美國聯邦調查局FOIA頁

受限制的數據解密的決定: 1946年到現在

學會專業記者真的頁

公民指南利用信息自由法和隱私法,要求1974年政府記錄

攻絲官員的秘密

一個完整的彙編資料,每個國家的公開記錄和公開會議法。

黑石集團的指南信息自由法2000年 信息自由法案指導和隱私法概述 信息自由和知情權:起源和應用的信息自由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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