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法( FOIA )和陽光法案
信息自由法( FOIA ) ,其中中可以找到標題5的美國法典,第552 ,是在1966年頒布的,一般規定,任何人都有權要求獲得聯邦機構的記錄或資料。 所有機構執行處,美國政府必須披露記錄在收到書面請求他們,除了那些記錄(或其中的部分)的保護,免受披露的9個豁免和三個排除的FOIA 。 這一權利的機會是在法院強制執行。 在FOIA不但是,提供的記錄舉行的州或當地政府機構,或由民營企業或個人。
美國司法部網頁FOIA
美國聯邦調查局FOIA頁
受限制的數據解密的決定: 1946年到現在
學會專業記者真的頁
公民指南利用信息自由法和隱私法,要求1974年政府記錄
攻絲官員的秘密
一個完整的彙編資料,每個國家的公開記錄和公開會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