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案

美國國會

開始,並舉行市紐約,在週三的第四場3月, 1789 。

各項公約的一些國家,擁有的時候,他們通過了憲法,表示希望,為了避免誤解或濫用其權力,進一步宣示和限制性條款應增加:隨著擴大的理由公眾對政府的信心,將最能確保其慈善機構的兩端。

解決了參議院和眾議院的美利堅合眾國,在國會組裝,三分之二的兩院同意,認為下列條款擬建議立法機構的一些國家,如憲法修正案的美國,所有,或任何的文章,當時批准了四分之三的說,立法機構,為有效的所有意圖和目的,這是說,憲法;即。

文章除了和憲法修正案的美利堅合眾國,建議由美國國會,並批准了由立法機構的一些國家,根據第五條原憲法。

修訂餘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尊重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或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或權利的人和平集會,並要求政府為申冤。

修訂二

規範的民兵,是必要的安全,一個自由國家,人民有權持有和攜帶武器,不得侵犯。

修訂三

沒有士兵,應在和平時期將駐紮在任何房屋,未經物主同意,也沒有在戰爭時期,但在方式,由法律規定。

修訂四

人民有權為確保其人員,房屋,文件和效果,對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不得侵犯,也沒有令應的問題,但可能的原因時,得到監誓,特別是描述的地方進行搜查,並在人或東西被沒收。

修訂V

任何人不得舉行回答的資本,或以其他方式臭名昭著的罪行,除非在出示或起訴的一個大陪審團,但在案件中出現的土地或海軍部隊,或在民兵時,在實際的服務在時間上的戰爭或公共危險;任何人也不應受到同樣的進攻將兩次危及生命或肢體傷殘;也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是一名證人對自己不利,也被剝奪了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也不應採取的私人財產用於公共用途,沒有公正的補償。

修訂六

在所有刑事起訴,被告應享有的權利,迅速和公開審判,由一個公正的陪審團的國家和地區,其中構成犯罪的,已承諾,這些地區應此前已確定的法律,被告知的性質和原因的指控;面對控方證人;有強制性的進程取得的證人在他的青睞,並在律師的協助下,為自己辯護。

修訂七

在適合在普通法,衡平法,在爭議中的價值不得超過20美元的權利,由陪審團審判應得到維護,沒有事實和審判的陪審團,應另行重新審視在任何法庭的美國,而不是根據規則普通法。

修訂八

過多的保釋金,不得要求,也沒有過多的罰款,也不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造成的。

修訂九

列舉在憲法中,對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貶低他人的人所保留。

修訂X

權力不能下放給美國的憲法,也禁止給國家,是保留給國家分別或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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