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正案通過27個11

修訂十一

國會通過的1794年3月4日。 批准1795年2月7日。

注:第三條第2款,憲法修正案修改了11 。司法權的美國不應被解釋為適用於任何訴訟,法律或公平,開始對一個或起訴的美國公民另一國,或由公民或主體的任何外國。

修訂十二

國會通過的1803年12月9號。 批准1804年6月15日。

注:部分第二條第1款所取代憲法第12修正案。選民應符合在其各自國家和表決投票的總統和副總統,其中一人,至少不應是一個居民與自己同一國家,它們應在其名稱選票投了贊成票的人擔任主席,並在不同的選票投了贊成票的人作為副總統,並應作出不同的名單,所有的人投了贊成票作為總統,和所有的人投了贊成票為副總統,和票數為每個,其中列出了他們應簽署和核證,並轉遞密封所在地的美國政府,向參議院議長; -參議院議長應在場的參議院和眾議院,開放所有的證書和選票隨後應計; -的人得票最多的總統,總統應,如一些成為大多數整個選民人數任命,如果任何人有這樣的多數,然後從人擁有最多不超過三個在名單上的人投了贊成票作為總統,眾議院應立即選擇,由選票,總統。 但是在選擇總統,選票應以國家,每個國家的代表有一票表決權;法定人數為此應包括一個或多個成員的三分之二的國家,大多數的所有國家本公司認為必要的一種選擇。 [和,如果眾議院不得選擇總統時的選擇權應下放給他們,然後第四天明年3月後,則副總統應擔任總統,因為在案件的死亡或其他憲法殘疾主席。 - ] *的人最多票數為副總統,應副總統,如一些是大多數整個選民人數任命,如果沒有人佔多數,然後從兩個人數最多的名單上,參議院應選擇副總統;法定人數的目的應包括三分之二的整數參議員,大多數整個數應是必要的選擇。 但任何人資格憲法主席職務應由資格的副總統的美國。 *取代的第3節第20修正案。

修訂十三

國會通過的1865年1月31日。 批准1865年12月6日。

注:部分第四條第2款的規定所取代憲法第13修正案。

第1節。

無論是奴隸制還是非自願奴役,除非是作為懲罰犯罪,各締約方應已正式被定罪,應存在於美國,或任何地方,其管轄範圍內。

第2款。

國會有權實施本條適當的立法。

修訂十四

國會通過的1866年6月13日。 批准1868年7月9日。

注:第一條,第2節,憲法修改了第2節的第14次修正案。

第1節。

所有的人出生或歸化美國,和管轄範圍內,均為美國公民和國家,其中居住。 任何國家均不得進行或強制執行任何法律,將縮短的特權或豁免權的美國公民;任何國家,也不應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也不否認向任何人在其管轄範圍內的平等的法律保護。

第2款。

代表應分攤的幾個國家根據各自的號碼,計數整個人數在每個國家,但不包括印第安人不納稅。 但是,當投票權在任何選舉的選民選擇總統和副總統的美國,國會中的代表,執行和司法人員的一個國家,或立法機關成員時,被拒絕任何的男性居民的國家,正在二十一年的年齡, *和美國公民,或以任何方式簡略,除了參與叛亂,或其他犯罪的,根據有代表性,應降低比例的數目,例如男性公民應承擔的整個一些男性公民二十一年年齡在該國。

第3節。

任何人不得成為參議員或代表大會或選民的總統和副總統,或擔任任何職位,文職或軍事人員,在美國,或在任何國家,誰,曾經宣誓,作為一個會員美國國會,或者作為一名軍官,美國,或為成員的任何國家的立法機構,或作為一種行政或司法官員的任何國家,支持美國憲法,應具有從事叛亂或反抗同樣的,或給予援助或安慰人的敵人。 但是,美國國會可能通過表決的三分之二的每個樓,消除這些障礙。

第4節。

的有效性,公共債務的美國,由法律授權,其中包括債務的支付退休金和獎金的服務,在制止暴動或叛亂,不應受到質疑。 但無論是美國,也沒有任何國家應承擔或支付任何債務或義務而招致的援助叛亂或反抗美國,或任何損失索賠或解放任何奴隸;但所有這類債務,義務和索賠應舉行非法和無效的。

第5節。

國會有權強制執行,通過適當的立法,本條的規定。 *改變了第1款第26修正案。

修訂十五

國會通過的1869年2月26日。 批准1870年2月3日。

第1節。

右側的美國公民投票,不得剝奪或資產由美國或任何國家考慮到種族,膚色,或以前的條件的奴役-

第2款。

國會有權實施本條適當的立法。

修訂本篤十六世

國會通過的1909年7月2號。 批准1913年2月3日。

注:第一條,第9條的修改憲法的修正案16 。國會有權制定和徵稅的收入,從任何來源所得,而分攤的幾個國家,並沒有考慮到任何普查或枚舉。

修訂十七

國會通過的1912年5月13日。 批准1913年4月8日。

注:第一條,第3節,憲法修改了第17修正案。參議院的美國應由兩位參議員由每一個國家,由人民選舉產生時,為六年;和每個參議員有一表決。 選民在每個國家應具有的資格條件,選民最眾多分支機構的國家立法機構。空缺時,發生在任何國家的代表在參議院中,行政權力等問題,國家應令狀補選,以填補這些空缺:提供,立法機關的任何國家可授權執行情況作出臨時任用,直到人填補空缺的當選為立法會可指示。這項修正案不得因此解釋為影響選舉或任何參議員任期選擇在它成為有效的一部分,憲法。

修訂十八

國會通過的1917年12月18號。 批准1919年1月16號。 由21日的修正案。

第1節。

一年後,由批准該文章的製造,銷售,或運輸醉人酒內,進口譯成或出口時由美國和所有領土管轄範圍內有飲料宗旨現禁止。

第2款。

國會和一些國家擁有共同的權力實施本條適當的立法。

第3節。

本條應失效,除非它已被批准作為一項憲法修正案的立法機構的一些國家的規定,在憲法中,在七年之日起提交的信息的國家的代表大會。

修訂十九

國會通過的1919年6月4日。 批准1920年8月18號。公民有權對美國進行表決,不得拒絕或資產由美國或任何國家考慮到性別。國會有權強制執行本條適當的立法。

修訂第XX號

國會通過的1932年3月2日。 批准1933年1月23日。

注:第一條,第4條,憲法修改了第2款這一修正案。 此外,部分第12修正案,取代第3款。

第1節。

條款的總統和副總統應在中午結束的1月20日,和條件參議員和眾議員中午在三維1月1日,在幾年中,這些條款將已經結束了,如果這篇文章尚未批准;和條件其繼承人應開始。

第2款。

大會應裝配在每年至少一次,而這種會議應在中午開始的三維1月1日,除非他們應依法任命一個不同的一天。

第3節。

如果在固定的時間開始的總統任期,總統選舉應已經死亡,當選副總統應成為總統。 如果主席不得在已選定的時間固定的開始他的任期,或如果當選總統將沒有資格,那麼當選副總統應擔任主席,直到主席時,合格的;和國會可能由法律規定的情況,其中既不是總統選舉,也不是副總統須有合格的,宣布誰應採取行動,然後作為總統,或以何種方式之一是誰的行為應被選中,而該人須採取相應的行動,直至總統或副總統須有合格的。

第4節。

美國國會可能通過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死亡的任何人從他的眾議院可能會選擇一位總統時的選擇權應移交給他們,並為死亡的案件任何人從他們的參議院可以選擇副總統時的選擇權應移交給他們。

第5節。

第1和2應採取的影響10月15日之後批准這一條。

第6節。

本條應失效,除非它已被批准作為一項憲法修正案的議會四分之三的幾個國家在七年之日起提交。

修訂21

國會通過的1933年2月20號。 批准1933年12月5日。

第1節。

第十八條憲法修正案的美國現予廢除。

第2款。

運輸或進口任何國家,領土,或擁有美國交付或使用其中的陶醉酒類,違反了法律的不足,現禁止。

第3節。

本條應失效,除非它已被批准作為一項憲法修正案,由公約的一些國家的規定,在憲法中,在七年之日起提交的信息的國家的代表大會。

修訂二十二

國會通過的1947年3月21日。 批准1951年2月27日。

第1節。

任何人不得當選為總統辦公室的兩倍以上,也沒有人誰舉行了總統職務,或擔任總統兩年多的任期到一些其他人當選總統的選舉應辦公室的總統不止一次。 但是,這條不適用於任何人擔任該職務時,總統本文提出由國會批准,不得阻止任何人誰可能擔任該職務的主席或代理主席,在任期內成為本條手術由擔任該職務的主席或代理主席的剩餘時間裡這種任期。

第2款。

本條應失效,除非它已被批准作為一項憲法修正案的議會四分之三的幾個國家在七年之日起提交給國家的國會。

修訂二十三

國會通過的1960年6月16日。 批准1961年3月29日。

第1節。

區構成的所在地,美國政府應任命的方式,美國國會可能會直接:一些選民對總統和副總統等於整個一些參議員和眾議員在國會該地區將有權如果是一個國家,但無論如何,超過人口最少的國家,他們應在除上述任命的國家,但他們應考慮的目的,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將任命的選民一個國家,並應符合在區域和執行這些職責所規定的第十二條修正案。

第2款。

國會有權強制執行本條適當的立法。

修訂24

國會通過的1962年8月27日。 批准1964年1月23日。

第1節。

右側的美國公民投票或其他任何主要選舉總統或副總統,讓選民對總統或副總統,或參議員或代表在國會,不得剝奪或資產由美國或任何國家因未能支付人頭稅或其他稅。

第2款。

國會有權強制執行本條適當的立法。

修訂二十五

國會通過的1965年7月6日。 批准1967年2月10日。

注: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憲法是受第25修正案。

第1節。

如果在取消總統從他的辦公室或死亡或辭職,副總統應成為總統。

第2款。

每當有空缺的副總統辦公室,總統應提名一名副總統誰應採取辦公室確認後的多數票了國會參眾兩院。

第3節。

每當總統轉交臨時主席,參議院議長和眾議院發表書面聲明,表示自己無法履行的權力及職責,他的辦公室,直到他轉達他們的書面聲明,與此相反,這種權力和職責應由副總統作為代理主席。

第4節。

每當副總統和大多數的主要官員都對行政部門或其他機構的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提供,轉交臨時主席,參議院議長和眾議院的書面聲明說,主席不能履行的權力和職責他的辦公室,副總統應立即承擔的權力和職責辦公室作為代理主席。此後,當總統轉交臨時主席的參議院和眾議院議長他的代表的書面聲明,沒有不能存在,他應恢復的權力和職責,除非他的辦公室的副總裁和大多數的主要官員都對行政部門或其他機構的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提供,傳輸內四天的臨時主席,參議院議長和眾議院的書面聲明說,總統不能履行其權力和職責與他的辦公室。 於是,國會應決定這一問題,裝配在四十八小時為此如果不是在會議。 如果國會在21天在收到後的書面聲明,或者,如果國會不開會,在二一天後國會需要組裝,決定由三分之二多數表決兩院主席不能履行的權力及職責,他的辦公室,副總統應繼續履行相同的代理主席,否則總統應恢復其權力和職責與他的辦公室。

修訂二十六

國會通過的1971年3月23日。 批准1971年7月1日。

注:修訂14條第2款,憲法修改了第1款第26修正案。

第1節。

右側的美國公民,誰是18歲或以上,投票不得剝奪或資產由美國或任何國家考慮到年齡。

第2款。

國會有權強制執行本條適當的立法。

修訂二十七

原先提議9月25日, 1789年。 批准1992年5月7日。任何法律,不同的補償服務的參議員和眾議員,應採取有效,直至選舉的代表不得干預。
時間: 11月27日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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