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自由法( foia )及陽光法案
資訊自由法( foia ) ,可以發現在標題5的美國法典第552 ,制定了在1966年和一般規定,任何人都有權要求查閱的聯邦機構,記錄或信息。 所有機構的行政部門,美國政府必須披露的紀錄,當收到書面請求對他們來說,除了那些記錄(或部分)是保護從披露的由9豁免和3排除該foia 。 這一權利的獲得是在法院強制執行。 該foia不過,這並不代表提供存取記錄舉行的國家或地方的政府機構,或由民營企業或個人。
美國司法部foia頁
美國聯邦調查局foia頁
受限數據解密的決定: 1946年到現在
社會的專業新聞工作者已公佈頁
公民的指南,使用資訊自由法和隱私法的請求,於1974年的政府記錄
竊聽官員的秘密
一個完整的彙編資料,每一個國家的公開記錄和公開會議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