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自由法( foia )及陽光法案

資訊自由法( foia )及陽光法案
資訊自由法和陽光法案有利於維護政府的廉正和問責制必須防止政府官員從經營以外的審議公眾視線。 該politicans和beauracrats誰現在來說,我們國家的工作對我們來說,這是我們的責任就是要監測和管理他們。

資訊自由法( foia ) ,可以發現在標題5的美國法典第552 ,制定了在1966年和一般規定,任何人都有權要求查閱的聯邦機構,記錄或信息。 所有機構的行政部門,美國政府必須披露的紀錄,當收到書面請求對他們來說,除了那些記錄(或部分)是保護從披露的由9豁免和3排除該foia 。 這一權利的獲得是在法院強制執行。 該foia不過,這並不代表提供存取記錄舉行的國家或地方的政府機構,或由民營企業或個人。

美國司法部foia頁

美國聯邦調查局foia頁

受限數據解密的決定: 1946年到現在

社會的專業新聞工作者已公佈頁

公民的指南,使用資訊自由法和隱私法的請求,於1974年的政府記錄

竊聽官員的秘密

一個完整的彙編資料,每一個國家的公開記錄和公開會議的法律。

黑石的指南資訊自由法2000年 資訊自由法,引導和隱私法概述 資訊自由和知情權:起源及應用資訊自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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