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法( FOIA )和陽光法案
信息自由法( FOIA ) ,可以發現在標題5的美國法典,第552 ,是1966年頒布的,一般規定,任何人都有權要求獲得聯邦機構的記錄或資料。 所有機構的行政部門的美國政府要求披露的記錄,在收到書面請求對他們來說,除了那些記錄(或其中的部分)的保護,披露的9免三排除的FOIA 。 這一權利的機會在法院強制執行。 該FOIA並不提供記錄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機構,或由私人公司或個人。
美國司法部FOIA頁
聯邦調查局FOIA頁
受限數據解密決定: 1946年至今
專業記者協會評分頁
市民指南使用信息自由法和隱私法,在1974年要求政府記錄
攻絲官員的秘密
一個完整的彙編資料,每一個國家的開放和公開會議記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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